2015年中国壁球巡回赛(北京站)竞赛规程

发布者: 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壁球项目   发布时间: 2015-07-05 07:35

2015年中国壁球巡回赛(北京站)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壁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北京灵动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三、比赛项目:

男子单打、女子单打

  四、比赛时间:

  2015年7月17日至19日

  (7月17日报到,7月18日-19日比赛)

  五、比赛地点:首都体育学院壁球馆

六、竞赛办法:

根据2015中国壁球巡回赛积分榜(以下简称为2014积分榜,附后)将参赛选手分为甲、乙两组,甲组为2014积分榜男、女子排名前四名的选手,乙组接受符合参赛条件的选手报名。

   (一)甲组                    

    1、由积分榜男、女子排名前四名的选手进行单循环赛决出名次。胜1场积1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积分相等,则两人比赛胜者名次列前。若三人及以上积分相等,则胜局数多者名次列前,若其中两人胜局数相等,则两人对赛胜者名次列前。若三人及以上胜局数相等,则净胜局数多者名次列前,若其中两人净胜局数相等,则两人对赛胜者名次列前。若三人及以上净胜局数相等,则净胜分数多者名次列前,若其中两人净胜分数相等,则两人对赛胜者名次列前。若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2、甲组允许外卡选手参赛,外卡参赛资格经选手本人申请后由中国壁球协会认定。

    (二)乙组

     1、报名人数少于16人(含16人),采用双败淘汰赛及附加赛决出名次。

     2、报名人数多于16人,采用单败淘汰赛及附加赛决出名次。

    (三)竞赛规则:采取中国壁球协会最新审定的《壁球单打竞赛规则》。

    (四)比赛采用11分制,局数:5局3胜(若各组参赛人数超过32人,1/8决赛前的比赛采用3局2胜。

    (五)巡回赛积分:

     中国巡回赛为参赛选手设有积分和积分排名。选手参加巡回赛分站赛和总决赛取得的成绩可以根据积分标准获得相应的积分。详见《中国壁球巡回赛积分管理办法》

七、报名办法:

请登陆中国壁球巡回赛报名系统,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于7月10日前发送。登陆地址 : http://match.goalfriend.cn 

联系人:周晓超 电话:010-87182809

八、赛事费用:

   1、所有选手差旅、食宿自理。

2、工作人员、裁判员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或动车2等座)、食宿费、劳务费由赛会承担。

九、参赛选手要求:

中国大陆公民,及其他经中国壁球协会批准的境外选手(含港、澳、台地区)。

十、赛会安排:

1、报到时间及地点:7月17日 17:00---19:00

  地点:首都体育学院

  接待联系人:赵晴 13810765006

  邮箱:club@ldsquash.cn

  2、技术会时间及地点:时间:7月17日晚 19:00

地点:首都体育学院

3、住宿:

  官方酒店:首都体育学院交流中心(距离比赛场地200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首都体育学院内。

  价格:350元/标间 (须提前预定)

  4、选手严禁佩戴饰物参赛,佩戴商业标识需经中国壁球协会认可,运动员自主佩戴商业标识不能超过2块,且每块不超过20平方厘米,长边不超过10厘米,并在赛前2周向赛事组委会申请备案。

  5、赛事总监有权决定比赛期间裁判员和参赛选手的比赛服装及领奖服装所展示的赛事相关标识内容和形式。

  6、运动员获得的赛事奖金须按照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税款。

  7、参赛选手须严格遵守“《中国壁球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暂行)”的各项规定,违反者,将视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录取名次和参赛资格。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组报名参赛人数多于8人,录取前8名给予奖金奖励。报名人数少于8人,按实际参赛人数减一录取给予奖金奖励。

(二)甲组、乙组奖励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奖金分配表                  单位:元 (税前)

 

名次

男子组

女子组

1

1500

1500

2

1000

1000

3

800

800

4

600

600

5-8

400

400

(四)各站比赛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2名,裁判员1名,并奖励荣誉证书。

   十二、仲裁及裁判: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壁球协会委派

仲裁委员:由中国壁球协会委派 

赛事总监:由中国壁球协会委派

裁判长:由中国壁球协会委派

裁判员:由中国壁球协会委派

    十三、赛事官方网站:

中国壁球协会网站http://squash.sport.org.cn/

十四、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中国壁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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